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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遣不合法,前空姐告贏長榮

     據報載:「長榮航空簡姓女空服員,九十年間遭公司資遣,簡女認為長榮航空營運呈成長趨勢,以虧損等理由將簡女資遣,簡女向法院提起『給付工資』民事訴訟,高等法院判決長榮應付簡女二百六十七萬多元,且兩造僱傭關係仍存在。」
     
    法律意見:
    有下列情事時,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勞動基準法第11條)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六、勞工在第五十條(女工分娩前後)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職災期間)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勞動基準法第13條)是以,長榮在沒有虧損下,資遣公司員工,自為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