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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拉圭回合談判對美國關稅法第337條之影響
美國關稅法第337條係提供跨國企業在美國進行專利索賠之法律依據,其立法意旨為提供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USITC),在跨國企業專利權受到侵害時,可提供跨國企業一快速有效之救濟程序,可省去法院司法程序曠日費時之審理,由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直接進行調查與裁定。因此,美國專利權人經常採用此方式來執行保護其智慧財產權。1994年烏拉圭回合談判後,美國修改美國關稅法337條,修改後產生下列主要影響:
1.取消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調查期限限制
原美國關稅法337條規定一般案件之調查期限為一年,而複雜案件為18個月。修改後之規定已消除調查期間限制。取消目的在於給願意配合調查之外國廠商較長調查期間。再者,為能加速案件裁定,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被規定應於案件申請後45天內給定完成最終裁定之期間 (Target Date)。
2. 限制全面性進口禁制令之使用時機
按原美國關稅法337條之規定,美國海關得依據美國國際貿易調查結果,對發現有不公平貿易行為之某特定國產品採取全面性進口禁制令(general exclusion order)。337條修改後需具備下列情形之一始能啟動:(1)多數外國同類產品有違反337條;(2)不容易辨認產品之生產國;或(3)多數國家及多家廠商其產品有侵害美國智慧財產權之嫌 。符合以上情形之ㄧ,方可動用全面性進口禁制令。
3.增加繳納保證金之規定
美國關稅法337條修改後要求提出控訴之美國廠商需繳納保證金,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最後裁定被告確實有違反本條款,則該保證金應還給原告,否則該保證金就會被沒收給予被告。 在被告方面,337條款給予被告其產品在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做成最終裁定前仍可進入美國,惟仍須繳納保證金,若經裁定後的確違反337條款,則該筆保證金將沒收給予原告。
4.暫停地方法院之訴訟
由於美國關稅法337條修改前被告可能面臨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之調查及法院訴訟,對被告相當不利。所以修正後,規定如原告已在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提起訴訟,則被告可提出暫停地方法院訴訟之請求,而且,被告還可以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提出反訴(counterclaim)要求將案件移至地方法院審理。
【摘自:北美智權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