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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譙辯口頭禪,公然侮辱罰5000元
據報載:「新北市土城區曾姓男子因故與陳姓親戚發生爭執時,痛罵陳女『幹、垃圾人』,都被錄音下來,曾某辯稱是他的口頭禪,也是台灣社會長久存在的俗語,不一定有侮辱之意;不過,板橋地院法官不採信,仍依公然侮辱人罪,判他罰金5000元。」
法律意見:
按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09條定有明文。稱公然者,祇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即行成立(司法院院字第2033號解釋參照);又所謂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至其人數應視立法意旨及實際情形已否達於公然之程度而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5 號解釋參照)。 稱侮辱,係以使人難堪為目的,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足以對於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貶損其評價之程度,始足當之;此罪所擬保護者,乃個人營社會群體生活之人格評價,侮辱之涵義,判斷上每隨行為人與被害人之性別、年齡、職業類別、教育程度、平時關係、行為時之客觀情狀、行為地之方言或語言使用慣習等事項,呈現浮動之相對性,不宜執持任一事由即遽為肯認,而應綜合全盤情狀進行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