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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急探病危父超速,免罰確定

     據報載:「苗栗縣竹南鎮謝姓男子去年10月10日因父親在台北市住院病危,開車北上趕赴醫院探視,行經福高北上110.9公里處,車速較規定的速限110公里,超速了16公里,被警方舉發,依規定裁罰30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經謝男聲明異議後,並提出醫院發出的病危通知單影本,通知時間為10月10日上午10時,法院最後認為應撤銷原處分。」
     
    一、程序方面
    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規定:「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
     
    二、實體方面
    按行政罰法第8條規定:「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三、結論  
    法院可予事實情節內,免除本案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