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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之經理與公司間關於勞務給付之契約,經理與公司間真的就是委任關係嗎?

    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670號認為:「勞動基準法所定之勞動契約,係指當事人之一方,在從屬於他方之關係下提供職業上之勞動力,而由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與委任契約之受任人,以處理一定目的之事務,具有獨立之裁量權或決策權者有別。公司之經理與公司間關於勞務給付之契約,究屬僱傭或委任關係,應依契約之內容為斷,不得以職務之名稱為經理逕予推認。」從上開最高法院見解,公司經理與公司間之契約關係為何,仍需就契約內容為實質判斷,而不是公司給予經理名稱,即認定公司與經理間即屬委任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