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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取得的專利權,僅能在台灣主張權利
原告主張被告於99年7月7日至7月10日在上海之「第十八屆上海國際廣告技術設備展覽會」現場展示之產品侵害原告之台灣專利權,並提出廣告說明及現場照片為證。然查,我國專利制度係採屬地主義,是以向我國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之專利權僅得於我國境內發生效力,被告展示產品之地點係在上海,而非我國境內,況被告就系爭專利之相同新型已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取得第ZL01232381.0號「便於收合拆卸的展示架」專利,縱被告於上海有販賣落入原告台灣專利權之專利範圍之產品的行為,亦非系爭專利權之排他效力所及,原告即無從據此主張侵害系爭專利。
【摘自99,民專訴,66】
本所意見:
世界各國的專利權均屬於屬地主義,也就是在該國申請核准專利,方享有該國的專利權,因此上述原告僅在台灣提出專利申請並經核准,其專利權當然僅及於台灣境內,無法跨國主張。基於此,申請人在提出專利申請時,應評估生產國、銷售國之可能性,並在該些國家提出專利申請,以在該國擁有專利權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