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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home所提供之網路交易平台若有虛偽不實廣告時,仍需負「廣告主」責任;公平交易委員會先處以60萬元罰金,經上訴最高行政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在案
刊登不實廣告應受公平交易法規範,可罰「廣告主」5萬元以上至2500萬元以下罰鍰。「廣告主」應以廣告內容的提供製作致使公眾得知的過程,各方對廣告行為參與程度而定,如消費者透過廣告所認知並進行交易的對象為購物平台網站,則網站應認定為廣告主之一;擴大廣告主的範圍是為保障消費者權益。
另參考中國大陸「廣告法」規定可處罰廣告發布者,但僅規定處罰廣告收入的1-5倍,處罰甚輕,仍不足嚇阻猖獗的網路虛假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