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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外國市場銷售產品是否需要標示專利號?!

     
    【美國】
            根據美國專利法,專利權擁有人如未在專利物品或其包裝上標示專利證書號數,發現侵權後不得向侵權人請求損害賠償,其主要是讓專利權擁有人對消費大眾說明該物品係受到美國專利權保護,達到公開告示目的。至於專利證書號數之標示方法,最好是直接標示於專利物品上,但若物品太小或專利號數量太多,則可選擇標示於產品包裝或產品目錄上。
            另由美國聯邦上訴法院案例觀之,「不實標示」係包括將不受專利保護的產品打上專利號或標示過期專利號,不實標示將會違犯美國專利法典第35章第292條規定,美國法官得對每一不實標示物品處罰最高一件物品500 美元,因此,如以每一不實標示物品來計算罰款,罰金額度將會非常龐大,台灣廠商應謹慎留意之。
            特別提醒,美國2011年9月16日頒布《美國發明法》(America Invents Act)中第16 (a)(1)節明載專利號標示方式可經由網路,透過超連結方式,於該網頁中明確載明產品的專利號,供大眾隨時查閱,此種虛擬標示即可表示已盡到專利號標示義務。
    【中國】
           中國《專利號標示辦法》規定在專利權有效期內,專利權人或經專利權人同意享有專利標識標註權的被受權人可以在其專利產品、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產品的包裝或產品說明書等材料上標註專利標識,該標示辦法亦規定專利標示應明載專利權種類及專利號碼,也可以附加其他文字、圖形標記,但所附加之文字、圖形標記及其標註方式不得誤導大眾。專利標識之標註未符合中國規定時,或標註不當而構成假冒專利行為時,將會由中國管理專利工作之部門責令改正或進行處罰。
    【歐洲地區國家】
    由於歐洲未有統一的法院或法律實體來負責管理歐洲專利(European Patent)或單獨在特定歐洲國家申請核准之當地國專利之相關法律問題,故每一歐盟國家都會依據自己國家法律來執行專利標示之相關規定,且每一歐洲國家法令不盡相同。如果專利權人未按任一歐洲國家規定在產品上標示專利號的話,有些歐洲國家或歐洲地區的被控侵權者得以「無辜侵權者」(Innocent Infringer)作為訴訟攻防之抗辯理由。「無辜侵權者」係指被控侵權者抗辯不知道物品之專利權狀況,然該抗辯理由建基於其公開性(publicity)上,甚至,關係到是否得以主張損害賠償。下列為主要歐洲國家之專利標示及「無辜侵權者」抗辯簡要實務狀況:
    1.專利授權產品應標示專利號,以避免被控侵權方之「無辜侵權者」抗辯理由之歐洲國家: 丹麥、瑞典、愛爾蘭、英國。
    2.不能以「無辜」作為抗辯理由之國家:比利時、德國。
    3.其他特別或例外規定之國家:法國、義大利、荷蘭、西班牙、瑞士。
            建議台灣廠商盡量將物品或其包裝標示專利資訊,以降低歐洲地區之被控侵權方以「無辜侵權者」為抗辯理由之風險,並多向法律專業人士洽詢確認侵權訴訟地國對於專利資訊標示之實務狀況及規定,以保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