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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櫥窗展示餐點,雖註明「僅供參考」,若實物在「質」和「量」差很大,仍需負物的瑕疵擔保責任

     
    店家責任: 
    1.行政責任:商家可能因廣告不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行政機關可要求其限期改善,並得處5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 
    2.民事責任:套餐和展示品相差甚多,該買賣物確有瑕疵,可依民法第359、360條或第364條主張解除買賣契約或減少價金或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固消費者此時可主張解除契約不購買後,請求返還餐費。 
    3.刑事責任:基於刑法謙抑性思想,除店家一開始有詐欺意圖,才會構成詐欺罪。 
    綜上所述,非廣告上註明「僅供參考」就可以免除責任,仍有行政責任或民事瑕疵擔保責任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