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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國內外各大發明展屢獲大獎等事蹟仍不足以證明「商業上之成功」

    上訴人(即申請人)主張系爭專利與多家廠商簽定技術移轉合約,且在國內外各大發明展屢獲大獎等事蹟,而足認系爭專利獲「商業上之成功」。
    就上述問題,智慧財產法院判決指出:
    一、上訴人提出之「專利權授權使用協議書」,其被授權人為中國廠商,且簽訂之授權標的為中國所授與之專利權,上開授權協議書為私文書,其真實性難以查證,縱認其授權為真實,仍基於專利權之屬地性,且被授權者非屬本國廠商,在中國有無廣告宣傳或銷售之事實,實不以證明系爭專利在我國有無經由銷售技巧或廣告宣傳等因素而有獲致「商業上之成功」。
    二、上訴人參展作品係為手電筒實物,並非系爭專利,且參展作品非以具專利要件作為參賽門檻,而參展評審並非專利審查人員,未必知曉系爭專利相較於先前技術是否具進步性,且由手電筒外觀並無法直接得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之技術特徵,雖然上訴人之參展手電筒屢獲大獎,仍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因其技術特徵而獲「商業上之成功」。
    【摘自100,民專上易,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