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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糖房屋使用「台糖」二字作為公司名稱特許部分,違反公平交易法!

      
    台糖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於店面招牌、廣告資料、網頁等均使用「台糖房屋」字樣,而均未使用「台糖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全稱,且其網頁上有關公司之說明係置於「關於台糖」項下,而非記載「關於台糖房屋」,核與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台糖」表徵,均使用「台糖」二字,觀念、讀音高度近似,已屬相同或類似之使用,且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於全台擁有多筆土地,復已於民國80年1月26日以「台糖」二字及圖案核准註冊第49593號商標,並指定使用於營建及租售業務,又於民國80年1月26日以「台糖」、「TSC」等文字及圖案核准註冊第49627號商標,並指定使用於營建及租售業務,業如前述,則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87年8月3日起使用「台糖房屋」作為其公司名稱,實難認台糖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僅係普通使用公司登記之名稱。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1項第2款規定。
    【摘自:智財法院97年民商上字第1號】
     
    本所商標部意見: 
    1、公司名稱使用不得刻意突顯特取部份,否則就有可能構成侵權
    2、公司名稱使用全稱,即不具商標使用之意圖,則不會侵害他人商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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