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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不是共同發明(創作)人?!

    發明(創作)人必須是自然人,且須對申請專利範圍所記載之技術特徵具有實質貢獻,即使僅對一項或數項請求項有貢獻,均可表示為共同發明人或創作人。所謂「實質貢獻之人」係指為完成發明而進行精神創作之人,其須就發明或新型所欲解決之問題或達成之功效產生構想(conception),並進而提出具體而可達成該構想之技術手段。【摘自:98民專上39】
        
    本所專利部意見:         
    由於發明是保護完成該發明所進行的精神創作,而不是創作商品化,因此將他人所構思之具體技術手段製造成物品或其部分元件之人,縱然對物品之製造具有貢獻,仍然不能稱為共同發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