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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標是否構成近似商標?有無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

     
    是否構成近似商標?有無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
     
     
    智慧財產法院認為:
    1.仔細比對系爭商標(山羊圖)與據以異議商標(公雞圖)均無任何文字,且依系爭商標名稱為山羊圖,固可見二商標陰影構圖有「山羊圖」、「公雞圖」之差異,然兩商標皆係以側面陰影動物圖作為設計主題,尚難令人一望即知該等抽象之陰影動物圖係何種動物造型,足認二者構圖意匠極為近似,仔細比對固可見其細部差異,但整體外觀極為類似,構圖意匠相仿,應屬構成近似之商標。
     
    2.且據以異議商標(公雞圖)早已成為著名商標,而原告並未提出系爭商標的使用證據,因此,足以認定據以異議商標較系爭商標而言,係消費者較為熟悉的商標。
     
    3.綜合斟酌兩商標近似,雖近似程度較低,惟依相關因素判斷,系爭商標極有使相關消費者誤認二造商標來自同一來源或產生同一系列商標之聯想,或誤認二造商標之使用人間存在關係企業、授權關係、加盟關係或其他類似關係,而產生混淆誤認之虞。故認為山羊圖經法院駁回後,該圖示已不具商標權。